枣庄市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意见

 

枣残联[2009]53号

 

各区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

二、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

    (一)对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税收和行政性收费扶持。有关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按照《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90%,但每月减征个人所得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额不超过6000元。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3年。

    (二)对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经营场地扶持。各区(市)、高新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整顿市容市貌、建立集贸市场时,为残疾人适当安排经营场所。新办贸易市场,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摊位安排给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残疾人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

    (三)对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资金支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残保金征收管辖范围向残联申请个体开业资金补助。经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执行。

    (四)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残疾人以非全日制、季节工、小时工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享受社会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枣政发[2008]51号)确定。

三、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

    (一)实行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用残疾人中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延续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凡经营属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按照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每年在规定的限额内(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减征营业税。

    (二)鼓励和扶持各类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发展。重点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对于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脱贫致富,有健全的扶残助残规章制度的企业和经济组织,优先安排残联系统的贴息贷款。对于优秀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适当给予补助。

四、开发公益岗位助残就业

    重点开发社区服务业和乡镇、社区残疾人事务工作等适合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公益岗位,帮助一户多残、零就业家庭和重残无业等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并落实岗位补贴政策。市及各区(市)残联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将开发的公益岗位及时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帮扶其实现就业。公益岗位人员补贴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按我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公益岗位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从各区(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五、积极推动残疾人自主创业

    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专项帮扶计划,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残疾人创业者和创业型企业,优先提供残联系统的贴息贷款,对残疾人自主创办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优先适当给予资金扶持。鼓励残疾人网络创业。依托中国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技术系统、残疾人电子商务网络创业计划和盲人万人远程网络培训计划等业务平台,组织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参加免费培训,提供技术和设备支持,帮助各类残疾人尤其是盲人在网络创业中实现就业。

六、改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

    (一)实行免费就业服务。市及各区(市)、高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各区(市)、高新区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公共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并且成功介绍就业的,按规定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改进就业服务管理。强化对残疾人的职业指导,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程序,设立专门窗口,为残疾人提供便捷服务。对残疾人个体经营应享受减免费优惠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向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各类中介机构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平等自愿原则,按最低标准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三)加强就业培训工作。针对残疾人的类别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引导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培训机构进行“订单式”培训,对城乡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推荐参加全市技能扶贫招生,对下岗、失业残疾人优先安排转岗培训,对具备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创业援助,巩固、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再就业率。对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劳动技能证书后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2009年5月1日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相关救助政策。进一步规范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通过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各级残联会同财政局对核定的培训项目,要制定考核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的具体指标,确保培训质量;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任务考核、质量评估、财务审计和公示,逐步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机构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的进行批评、限期整改,资金相应调减,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积极主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证残疾人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由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时,要公示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指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做好相关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四)统筹城乡残疾人就业。为城乡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一条龙”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区(市)要开展统筹城乡残疾人就业的试点工作,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建立健全乡镇公共就业服务设施、职业培训设施,为农村残疾人就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各区(市)残联要积极推动各类残疾人扶贫基地就近吸纳残疾人就业,辐射带动帮助周边残疾人实现从业。各级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登记工作,掌握城乡残疾人劳动力的基础数据和企业用工情况,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就业服务的网络化管理。

    (五)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针对性地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案件。要大力宣传各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积极弘扬扶残助残的文明风尚,主动为残疾人排忧解难,确保广大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

 

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 创建:枣庄市残联
  • 发表日期:201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