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2025 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5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202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631日—1031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年审全程网上办理。用人单位登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地址:https://abllwrz.sddpf.org.cn:8443/wbxt/#/login),跳转到“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登录界面”,使用法人用户账号完成身份认证。

2.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指引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核验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资发放等数据。如系统显示相关信息调取失败,需上传以下材料: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需提供社保系统下载或政务大厅打印的加盖公章版本);工资发放证明(银行流水或其他有效凭证)。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400-860-0797

四、有关说明

1.用人单位须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5.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审核后,认定数据同步推送至税务部门,已经办结的,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

业务及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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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建: 枣庄市残联
  • 发表日期: 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