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枣残联〔2019〕12号




 

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驻枣市属以上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意见》(残联发〔2013〕11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内容

    对用人单位2018年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用人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同时,将审核确定后的数据实时提供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

    二、年审材料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登陆“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zaozhuang.sddpf.org.cn/”)

 

    2、用人单位2018年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2018年6月、12月两个月份单位会计凭证原件及工资表复印件;社会保障征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2018年度为残疾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统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年审时间、地点

 2019年集中年审受理起止日期:2019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对逾期未参加年审认定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市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残联窗口(新城民生路366号,联系电话:3168635)。

    四、有关说明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3月19日

 

 


         

  • 创建: 枣庄市政府
  • 发表日期: 2019-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