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公示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残联、卫生计生局、农业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和《山东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鲁残联发〔2018〕21号),结合我市“一次办好”政务改革要求,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联合制定了《枣庄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残疾类别和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及其家庭依法享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加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对精准落实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残疾人证办理纳入本区(市)“一次办好”政务改革大盘子,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缩短时限,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切实为广大残疾人群众提供更直接、更实惠、更便利的服务,让残疾人更多更好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是广泛宣传,加强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残疾人证核发程序、部门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尤其对“设立残疾人证申报点”“异地办理残疾人证”“邮递方式送达”等做了细化规定。各区(市)要通过残疾人服务手册、残联门户网站、残疾人服务热线、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的新程序、新规定,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参与度。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等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严肃纪律,严格监督。各区(市)要建立完善残疾评定、办证审批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各类渎职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各区(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对各镇(街)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工作情况的督导,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方法,找出差距、规范提高。市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全市残疾人证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对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各区(市)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结合各自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落实细则,于2018年10月8日前报市残联组联维权部。

     现将本《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18年9月21日-2018年9月25日。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市残联反映,联系电话:8059766,8059169。电子邮箱:jxry689@126.com。

 

 枣庄残疾人联合会       枣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枣庄市农业局

 

 

2018年9月  日

 

 

枣庄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证管理,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自愿申领、属地管理、透明公开、贴近服务、方便群众、一次办好的原则。

  第三条  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办理工作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一次办好”的要求,简化办事流程,优化链式服务,确保群众满意。

  第四条  各区(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其中枣庄高新区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枣庄高新区在没有成立残联机构之前,辖区内残疾人证加盖薛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公章(钢印)。区(市)残联、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残疾评定工作。镇(街)残疾人专职干事、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基层干部和医务人员应当主动帮助残疾人进行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申请办理。

  第五条 镇(街)残联依靠当地政府支持在村(社区)政务信息服务申报点设置残疾人证申报业务,农村申报点一般设在建好并投入使用的“益农信息社”,城镇社区申报点一般设在社区政务服务机构,申报员一般由“益农信息社”工作人员和社区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担任,村(居)委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没有建成并投入使用“益农信息社”的行政村,申报点可设在村委会,负责代办残疾人证申报登记服务工作。各区(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完善残疾人证申报办理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模式,方便申请人就近申领残疾人证。

  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点申请残疾人证的,由镇(街)残联及时汇总,经初审后报区(市)残联。

  区(市)、镇(街)残联对申请人直接提交的办理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六条 残疾人可以通过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或残疾人服务手机APP自行提交办证、变更、挂失、残损换新、迁移、注销等服务申请。

  区(市)残联对申请材料审核后,通知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第七条  区(市)残联和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区(市)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确定残疾评定服

 

  务医疗机构,分别报市残联和市卫生计生委初审后,报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备案,并在相关工作单位官方门户网站上公布服务信息。

  市、区(市)残联应当协调当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残疾评定工作规范化管理,定期开展残疾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交流,每类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人,逐级建立全市残疾评定医师专家信息库。

  第八条  评残医师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上交评残机构备案。

  第九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申请人,区(市)残联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协调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到镇(街)集中评定或上门服务。上门评残服务一般不少于3人(残联工作人员、评残专家、基层干部或者医务人员)。

  第十条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残联书面委托经常居住地残联安排指定医院或者机构予以残疾评定,各县级残联相互承认其指定评残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由户籍所在地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为申请人办理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镇(街)残联应当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残疾类别和等级等内容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未成年残疾人原则上不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继续办理。

  第十二条  区(市)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核并制发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办理从申请人申请到办结发证,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通过镇(街)或原申请点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市、区(市)应当分别建立本级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主要由残联和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残疾评定机构负责人、残疾评定专家组成,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对残疾评定工作进行评估。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且理由充分的,可由本人向区(市)评定委申请进行重新评定;对区(市)重新评定有异议的,可经区(市)评定委向市评定委申请重新评定;对市评定委重新评定仍有异议的,经市评定委向省评定委申请,由省评定委委派有关残疾评定专家到市级残疾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申请重新评定的日期一般应在申请人知晓上次评定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第十四条 残疾人证办理完结后,区(市)残联可以通过镇(街)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至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也可以通过邮递方式直接送达。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邮递费用。

  第十五条  持证人户籍地迁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迁移残疾人证:

  (一)在枣庄市内迁移出本区(市)的;

  (二)从外市迁入枣庄市的;

  (三)迁出枣庄市的。

  自户籍迁移之日起6个月内,本市户籍持证人或代理人应当携带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主动到迁出地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超过期限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以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待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迁出地残联为残疾人开具迁移证明,将留存的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等原始材料装袋密封并加盖公章后,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证明转出,并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同时注销其个人信息;注销时,应当在系统外作备份,另留存1份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等原始材料复印件备查。

  迁入地残联将迁入人的残疾人证收回,与其转来的档案材料一并存档,审核、填发和备案新残疾人证,并将档案材料录入全国残疾人口基础数据库,同时告知迁出地残联注销原有残疾人证信息。

  迁入地残联对新迁入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或等级审核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迁入人重新到本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第十六条  已持有《工伤证》《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应当到定点评残机构按照残疾标准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第十七条  残疾评定和办理残疾人证免交残疾评定费和工本费(不包括挂失补办)。所需经费由各级残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要认真做好残疾人证信息及残疾人信息动态更新管理工作,积极推动残疾人数据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相关数据交换共享。

  第十九条  残疾评定和办证工作人员必须恪守人道廉洁、客观公正、服务规范、耐心细致的职业道德。各级残联、卫生计生、农业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邮箱、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接收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办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在办证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五)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有关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虚假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残疾人证的;

  (四)利用冒用他人残疾人证骗取福利物资或补贴的;

  (五)纠缠威胁残疾评定和办证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六)贩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贯彻执行。我市之前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执行本办法规定。各区(市)残联、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3.评残公示(模板)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姓  名

 

性别

 

民族

 

婚否

 

贴照片处

(两寸

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出生年月

 

籍贯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现住址

 乡(镇、街道) 村(社区)

邮  编

 

联系电话

 

监护人或

联系人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申请类型

1. 新申请(监护人证明材料粘贴在申请表后面)   2. 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申请人或

监护人签名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1.视力

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2. 白内障

3. 青光眼

4. 沙眼

5. 角膜病

6. 视神经病变

7. 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8. 屈光不正

9. 弱视      

10. 外伤

11. 中毒

12. 其他

13. 原因不明

矫正视力:右眼左眼 视野:右眼左眼

2.听力

   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遗传

2. 母孕期病毒感染

3. 传染性疾病

4. 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5. 全身性疾病

6. 中耳炎

7. 老年性耳聋

8. 早产和低体重

9. 新生儿窒息

10. 高胆红素血症

11. 药物中毒

12. 创伤或意外伤害

13. 噪声和爆震

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测试耳

0.5

1.0

2.0

4.0

kHz

平均听力损失:

1. >90dB HL  2. >80dB HL  3. >60dB HL  

4. >40dB HL  5.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 无听觉言语功能2. 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 听觉言语交流障碍4. 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右耳

 

 

 

 

dB HL

左耳

 

 

 

 

dB HL

本底噪音:dB(A)

3.言语

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唐氏综合症

2. 脑性瘫痪

3. 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4.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5. 腭裂

6. 智力低下

7. 脑梗死

8. 脑出血

9. 脑炎

10. 脑囊虫病

11. 喉、舌疾病术后

12. 听力障碍

13. 帕金森氏病

14. 多发性硬化

15. 脊髓侧索硬化

16. 脑外伤

17. 产伤

18. 孤独症

19. 癫痫

20. CO中毒

21. 其他

22. 原因不明

障碍类别:      

1. 失语  2. 运动性构音障碍  3. 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4. 发声障碍  5.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 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7. 口吃

语音清晰度:       1. ≤10% 2. ≤ 25%  3. ≤ 45%  4. ≤ 65%

言语能力:   

1. 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  2. 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 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困难  

4. 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 基本上能交谈,不太清楚  6. 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 其他

 

 

 

 


附件3

 

 

评残公示(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经过指定医院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下列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5个工作日)。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残疾标准,或评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在公示期间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倡实名反映、举报,我们将为反映、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XXXX(县残联);举报邮箱:XXXX(县残联)。

 

4.肢体

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脑性瘫痪

2. 发育畸形

3. 侏儒症

4. 其他先天性或发育障碍

5. 脊髓灰质炎

6. 脑血管疾病

7. 周围血管疾病

8. 肿瘤

9. 骨关节病

10. 地方病

11. 脊髓疾病

12. 工伤

13. 交通事故

14. 脊髓损伤

15. 脑外伤

16. 其他外伤

17. 结核性感染

18. 化脓性感染

19. 中毒

20. 其他

21. 原因不明

肢体残疾一级:

1. 四肢瘫2. 截瘫  3. 偏瘫  4.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1.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2.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3. 双大腿缺失4.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1. 双小腿缺失2.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3.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4.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1. 单小腿缺失2.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 脊柱强(僵)直4.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

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6. 单侧拇指全缺失7.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8.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10.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智力

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遗传

2. 脑疾病

3. 内分泌障碍

4. 惊厥性疾病

5. 新生儿窒息

6.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7. 发育畸形

8. 营养不良

9. 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

10. 产伤

11. 工伤

12. 交通事故

13. 其他外伤

14. 中毒与过敏反应

15. 不良社会文化因素

16. 其他

17. 原因不明

发展商(0-6岁):1. ≤25 极重度2. 26-39 重度3. 40-54 中度4. 55-75 轻度

智商(7岁以上):1. <20 极重度2. 20-34 重度3. 35-49 中度4. 50-69 轻度

适应性行为:1. 极重度缺陷2. 重度缺陷3. 中度缺陷4. 轻度缺陷

6.精神

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痴呆

2. 其它器质性精神障碍

3.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

4. 精神分裂症

5. 妄想性障碍

6. 分裂情感性障碍

7. 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8. 心境障碍

9. 神经症性障碍

10. 行为综合征

11. 人格障碍

12. 孤独症

13. 癫痫

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WHO-DAS II分值

级别:  1. 一级,≥116分2. 二级,106-115分  3. 三级,96-105分  4.四级,52-95分

 

 

XX县残疾人联合会

XXXX年XX月XX日

  • 创建: 枣庄市政府
  • 发表日期: 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