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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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用人单位无论有无残疾职工均须填报。 3、表中所指“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4、表中所指“在职残疾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从单位获得劳动报酬,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5、有在职残疾职工的单位,报表时应携带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工资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 创建:枣庄市残联
- 发表日期:201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