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枣残联〔2010〕23号

 

 

 

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枣各单位,高新区各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枣庄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枣政办发[2004]7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我市将对200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0年4月21日-2010年5月28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表)

二、年审范围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枣机构等)、其他经济组织和高新区所属各单位。

三、年审内容 

    (一)2009年度单位职工人数,残疾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残疾人职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

    (二)2009年度残疾职工增减变动情况。

    (三)201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

四、年审资料

    (一)2009年度《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2009年度12月份记账凭证原件和工资表的复印件;

    (三)2009年《费用类明细账》账本原件和“应付工资”账页的复印件;

    (四)2009年度年终决算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安排残疾职工的单位,需提供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六)需要参加鉴定评定及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单位,组织参加鉴定的职工于5月18日至5月28日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市中区解放路286号)鉴定,鉴定时须持下列证件:

1、单位介绍信;

2、身份证及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2份;

3、本人二寸免冠照片7张。

五、年审要求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一式两份一并送审。

    (二)各单位要按照鲁残劳1表、鲁残劳2表的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地填写职工人数,残疾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市残联将以有关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人数或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为依据,以单位未安排残疾人职工数,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

    (四)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据市政府59号令和市政办发[2004]74号文件规定,属财政部门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财政局代扣,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鲁财综〔2007〕100号)的规定,由地税部门代收,其他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征收。

六、年审地点

    枣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市中区解放路286号)

联系电话:3353903 3168635     

                     

附:年审时间安排表

 

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枣庄市统计局

 

枣庄市卫生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行业名称

年审时间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4月21日至4月30日

金融、保险、证券

4月21日至4月23日

煤炭、水泥、纺织、房地产

4月26日至4月28日

邮电、通信、计算机

4月28日至4月30日

电力、供电

5月4日至5月5日

商业、贸易、宾馆、饭店

            5月6日至5月13日

其 他

5月14日至5月18日

高新区(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5月18日至5月21日

矿业集团

5月24日至28日

 

 

  • 创建:枣庄市残联
  • 发表日期:20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