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出台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就业服务平台推荐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要求,8月5日,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枣庄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就业服务平台推荐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一步调动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就业服务平台推荐残疾人就业,增强残疾人就业稳定性,更好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一、明确奖励对象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和推荐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服务平台申报标准及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平台(含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均可进行申请。
二、明确奖励标准
《奖励办法》规定,上年度用人单位每超过规定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6000元。就业服务平台推荐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到用人单位就业,比上年度新增推荐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每增加1人,按照每人不高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明确申请和拨付流程
《奖励办法》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平台于每年7月31日前,携带申报表、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在职职工统计表等申报材料,向所在市、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平台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超比例奖励和就业服务平台申报推荐残疾人就业奖励进行受理审核,经残联、退役军人事业局、人社等部门复核后公示,报同级财政审批通过后,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拨付奖励资金。
四、明确经费来源及用途
《奖励办法》规定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单位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培训、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就业服务平台推荐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等。
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奖励办法》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强调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将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做好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审核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认定工作;残联部门做好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工作。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创建: 枣庄市残联
- 发表日期: 2020-08-27